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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基础知识60问
2017-09-15 15:17  穆棱市政协

一、人民政协的概况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何时建立的?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建立。 

这次会议从21日开始到30日闭幕一共举行了十天。会议通过了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纪年、国歌和国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会议还选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从此,人民政协与新生的人民共和国一起登上了历史舞台。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是怎样确定的? 

在筹备召开新政协的过程中,有相当一段时间把即将召开的这次会议称为"新政治协商会议",主要是为了同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会议相区别。新政协与旧政协本质上的不同,在于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不容许国民党反动政府系统下一切反动分子参加。后来,为了充分体现新政协的人民性,就将其改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对此,周恩来有过几次说明。一次是在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周恩来说:毛主席说过全体会议闭幕后要有一个经常的组织。既然是统一战线,名称要固定一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太长了。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了组织名称,好像有点特殊。但印度有印度国民大会,也是个统一战线的名称。今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也变为统一战线的名称。这曾经和新政协筹备会第二小组商量过,就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名称。现在把它这样肯定一下。 

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夕,周恩来向政协代表作报告时又一次就政协的名称问题作了说明。他说,政协的名称有一改变,原来叫作新政治协商会议,在第一次筹备会全体会议中也这样叫过。后来经过新政协组织法起草小组讨论,觉得新政协和旧政协这两个名称的分别不够明确,便改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他还指出,政协是沿用了旧的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但以它的组织和性质来说,所以能够发展成为今天这样的会,决不是发源于旧的政协。他说,这一组织便是中国共产党过去所主张的民族民主统一战线的形式。它绝对不同于旧的政治协商会议,旧的政治协商会议已经让国民党反动派破坏了。可是大家都熟悉这一组织形式,所以今天我们沿用了这个名称,而增加了新的内容。 

3、人民政协建立的时代背景是什么? 

人民政协是中国具体国情和时代发展进程的产物。它在二十世纪中叶诞生于中国并在这块土地上发展起来,决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它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牺牲奋斗的必然结果,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的一次总结。从根本上讲,它的产生与发展都是由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并且拥有多民族、多阶层、多党派这样一种具体国情所决定的。就其近因而言,它的直接的理论根据主要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新民主主义的学说,特别是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历史阶段建立革命统一战线和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思想。而政协作为一个组织长期存在,其理论根据则主要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思想。它的直接的实践准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争取人民民主的斗争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特别是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作《论联合政府》的报告后中国共产党为此而进行的各种努力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形成。它得以实现的前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战场上取得对国民党军队作战的决定性胜利,人民革命的全面胜利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它的国际背景是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已经在世界上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如苏美英三国先后举行德黑兰会议、雅尔塔会议和波茨坦会议,联合国的成立,关贸总协定组织的建立以及一些国家内部各派反法西斯力量的协商联合等。 

人民政协建立的具体过程是,在接连粉碎国民党军队发动的进攻之后,从1947年10月起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战争已经转入战略反攻。同年10月1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提出了"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1948年4月3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的前夕,中共中央发出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口号,号召"全国劳动人民团结起来,联合全国知识分子、自由资产阶级、各民主党派、社会贤达和其他爱国分子,巩固与扩大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统一战线,为着打倒蒋介石建立新中国而共同奋斗",正式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 

中共中央的号召,得到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的拥护与响应。不久,各方面人士陆续来到解放区,就民主建国和召开新政协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在筹备新政协的过程中,各民主党派和党外民主人士在许多重大原则问题上同中国共产党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在要不要将革命进行到底、新中国将实行新民主主义还是旧民主主义的制度以及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前途等问题上,不少人还有疑虑或持不同看法。为统一认识,中共中央作了大量深人细致的思想工作,毛泽东在此期间发表了一系列重要文章,如《将革命进行到底》、《关于时局的声明》、《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论人民民主专政》等,为统一认识和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在此期间,人民解放军又取得了辽沈战役和淮海战役的伟大胜利,使各方面民主人士更加明确了前途,坚定了信心。 

1949年1月底,平津战役结束,北平和平解放,应邀参加新政协的各界代表陆续到达北平。同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成立,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拉开了序幕。 

4、人民政协会徽的含义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会徽,象征着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会徽的整个图案庄严富丽,它以一颗红光闪闪的五角星、四面迎风飘扬的红旗和白色地球衬托的红色中国地图为中心,光芒四射的蔚蓝色天幕作背景,周围是红色缎带连接起来的瓦蓝色齿轮和金黄色麦穗。这个会徽是1949年7月由新政协筹备会制定、通过的。 

政协会徽体现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民主阶级大团结"的精神。这个会徽是由张汀和周令钊设计的。设计者对图案的原说明是:一、红星表示无产阶级领导;二、齿轮、嘉禾表示工农联盟为基础;三、四面红旗表示四个阶级(即当时的四大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大联合;四、地图表示新中国,背景光芒四射。此外,红星下面的"1949",四个阿拉伯数字,表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的年号;缎带上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0个金色仿宋字,标明了人民政协的全称。这个设计图案经周恩来批示交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们传阅后,认为较好地体现了筹备会提出的指导思想。后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毛泽东批准,在1949年9月21日开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正式使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阶级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政协会徽所体现的我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精神,对我们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5、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有什么伟大历史意义? 

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协商制定共同纲领、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国都、国旗、国歌、纪年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它是中国一百多年来革命运动特别是三十多年来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历史积累的结果,是新民主主义运动的一次总结;它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伟大使命,揭开了新中国历史的第一篇章,中华民族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它标志着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组织上的形成,中国人民的革命大团结更加巩固和扩大,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党外各界爱国人士的团结合作更加密切,从而展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广阔前景。 

6、人民政协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组织的这种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 

除了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曾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外,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从建立到现在都是这种性质的组织。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人民政协性质的具体表述有所差别,但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始终没有变。 

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之上"求同存异"。二是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可以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各项职能,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的团结合作。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7、人民政协是由哪些方面组成的?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当前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由党派、团体、界别、特邀四个方面共34个参加单位组成。它们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民主人士、中国共青团、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中国科协、全国台联、全国侨联、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和特别邀请人士。 

地方政协的组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全国政协的组成决定,但一般规模要小一些,参加单位要少一些,主要反映当地社会各界构成的特点。 

8、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从程序上讲,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也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从协商方式上讲,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民主监督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参政议政是1994年3月修订政协章程时列入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这反映了人民政协工作在新时期的新发展。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外,还包括选择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或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 

9、人民政协应根据什么方针履行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规定: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十六字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这个方针是在毛泽东1956年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阶级关系发生的根本变化,结合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以补充完善而成的。这个方针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的社会主义政党关系。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就决定了人民政协在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切实遵循这个方针。 

10、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是什么?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中,把"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明确规定为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 

具体地讲,政协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包括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两个联盟中各个方面的代表。对于大陆范围内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这个联盟而言,它既是爱国主义的又是社会主义的,必须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坚持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即1980年9月29日邓小平在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个政治基础;对于包括广大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第二个联盟而言,其政治基础是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是在爱国主义旗帜下的广泛联盟。在这个联盟的范围内,只要承认一个中国、赞成祖国统一,即使不赞成社会主义的人,也要努力团结。正如邓小平指出的,爱国者的范围是很宽广的,包括蒋经国在内,只要台湾归回祖国,他就做了爱国的事。统一战线的对象,顾名思义,是把一切能够联合的都联合起来,范围以宽为宜,宽有利,不是窄有利。 

11、人民政协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1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应如何简称?  

由于工作上的需要,各级政协的名称经常要使用简称。这些简称可根据不同场合而有所区别,但应当有统一的规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可以简称为"人民政协"或"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可以简称为"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全国政协",在对外交往中也可根据情况使用"中国政协"的名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名称,可以简称为"政协XX省(市)委员会"、"政协XX省XX县委员会",也可简称为"XX省(市)政协"、"XX省XX县政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会议的名称,可以简称为"政协第X届XX省委员会第x次会议","政协第X届XX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也可简称为"XX省政协X届X次会议","XX省政协X届X次常委会议"。市、县级政协的简称亦与此同。 

人民政协的全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各级组织的全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之后加上各该地方的名称再加上委员会,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省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省XX县委员会"。在举行政协全会时的会标、各级政协的印章和政协机关的会牌上,均应使用全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英文缩写是CPPCC。 

13、我国涉及人民政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它建立的时候起,其组织的设立和工作的开展就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与人民政协有关的国家法律或法规主要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建立时期最重要的法律,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建国的政治基础,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大纲,也是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的政治准则。共同纲领对人民政协的性质、组成、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最早的重要法律之一。政协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构成、参加条件和纪律,全体会议的会期、召集和职权,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产生与召集,地方委员会的性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刀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最早的重要法律之一。政府组织法中与人民政协直接有关的内容有:规定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政协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职权;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职权;政府组织法的修改权属于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其闭会期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进人新的历史时期后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在1993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又充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在国旗法中,对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升挂国旗及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下半旗等作了规定。 

此外,在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两部法规中,对香港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和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在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两部法规中,对澳门地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和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人民政协的组织和会议 

14、人民政协的组织和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并设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若干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15、人民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有哪些职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5)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4)参与好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16、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各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17、人民政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的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各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18、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有哪些职权和任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各该委员会会务。其中,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依照政协章程的要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3)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4)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这就为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作了更为具体的阐述和补充。 

政协章程对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也作了相应规定。 

19、人民政协的主席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会议由各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20、人民政协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2)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3)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4)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5)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6)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7)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21、人民政协设立了哪些会议制度?  

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一种基本形式。人民政协现有的会议制度主要有:全国或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制度、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除此之外,还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召开各种形式的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研讨会等。 

22、人民政协开好会议的"八字方针"是什么?  

"民主、求实、团结、鼓劲",是人民政协开好会议的指导方针。人民政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政协会议理所当然要发扬民主。强调求实,是因为政协的会议不是摆样子、走过场,而是要真心实意地反映情况、研究问题、思考对策、提出建议。团结是大局,大局是团结。人民政协是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华民族大团结的象征。政协的会议理应体现团结、增强团结,会议的结果要促进全国人民的团结。强调鼓劲就是强调注意社会效果,注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注意鼓士气、长志气。在整个会议过程中要给全体委员鼓劲,而且要通过开好会议给广大人民群众鼓劲。 

"民主、求实、团结、鼓劲"方针中的八个字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强调民主、求实,不能忽视团结、鼓劲;强调团结、鼓劲,不能丢掉民主、求实。忽视团结、鼓劲,最终达不到开会的良好目的,而丢掉了民主、求实,就失去了开会的意义。民主、求实要有利于团结、鼓劲,团结、鼓劲可以促进民主、求实。 

23、人民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如何举行?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分别由各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政协章程没有规定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的召开时间和会期。按照惯例,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与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大体同期举行。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常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前几天召开。地方的情况则不尽相同,有不少地方的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同级人大全体会议之前举行。 

24、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如何举行?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一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政协负责人及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政协地方委员会,参照全国政协的上述规定,也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会期作出了相应规定。 

25、人民政协的主席会议如何举行?  

根据《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和秘书长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主席会议时,本会副秘书长,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负责人列席。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以来,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也列席了主席会议。 

政协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与政协全国委员会情况大体相同。 

26、人民政协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如何举行?  

人民政协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 

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每年要召开一到两次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主持召集,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一般不定期举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形式也比较多样,主要有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主任扩大会议,以及同中共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的有关机构举行的联席会议等。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专门委员会会议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和上述《通则》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对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7、人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是怎样确定的?  

政协全体委员会议议程、日程确定的程序是:(1)由大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2)议程草案按程序先后提交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最后在全体委员会议开幕会上审议通过;(3)日程草案按程序先提交主席会议审议,最后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大会秘书处在提出关于议程、日程草案的建议之前,还需就日程安排的衔接等问题同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日程确定的程序是:(1)由主席或秘书长会议提出建议方案;(2)议程草案按程序先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再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幕会上审议通过;(3)日程草案由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28、人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机构有哪些?  

政协全国委员会举行全体委员会议时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长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并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大会秘书处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如秘书组、文件起草组、简报信息组、提案组、大会发言组、新闻组、联络组、组织组、警卫组、翻译组、总务组、技术组、委员住地办事组等。在召开换届大会时,还设选举组。  

大会秘书处各工作机构都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和分工,其中直接为委员服务的主要职责有:秘书组负责全会期间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各委员小组召集人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委员报到、编排会议议程和日程及安排会场座次等事项。简报信息组负责小组讨论时委员发言的记录和简报编写工作,受理委员通过反映社情民意用笺、语音信箱留言等反映的意见、建议,受理委员和人民群众来信。提案组负责受理委员提案。大会发言组负责受理委员向全体会议提交的口头和书面发言。新闻组负责组织对会议的宣传报道以及安排委员接受记者采访。组织组负责委员人事、委员分组等事宜。委员住地办事组负责委员有关住宿、出行和委员小组讨论会场安排等事宜。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机构在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下,分设秘书组、文件起草组、简报信息组、大会发言组、新闻组、技术组、组织组、警卫组、总务组等。其职责同政协大会秘书处所设立的相应工作机构基本相同。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精干的工作机构。 

29、人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如何编组?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办法(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8次秘书长会议通过)》的规定,为便于大会组织工作和委员在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分组原则上以界别为基础,人数多的界别,可编为若干小组;人数少的界别,可合并编组。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依据本办法编制分组名单,届内其他各次会议原则上按此办理,不再重新编组。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按专题、专业混合编组。 

30、人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的界别联组讨论如何组织?  

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组织界别联组讨论,是发挥各界别委员参政议政积极性的一种有效会议形式。界别联组讨论的组织工作主要有: 

(1)列入每年全体委员会议日程安排。只有一个小组的界别仍按小组形式,有一个以上小组的界别安排联组形式。 

(2)界别联组讨论的当次会议主持人由所在界别各小组组长、副组长协商推举产生。会议讨论的主题应联系本界别实际,围绕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指导思想,着眼于探讨解决本界别反映强烈、影响长远、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性的思路和建设性的建议。 

(3)会议主持人负责会同小组组长、副组长组织会议发言,大会秘书处驻委员住地办事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发言人选可采取有准备发言和即席发言相结合的方式,两种形式的发言可交替进行。有准备的发言人选可以从小组讨论会上作过代表性发言的委员、提供大会书面发言材料的委员中遴选产生。即席发言的委员一般采取现场举手报名的方式,由主持人决定发言人选。发言应开门见山,不讲官话、套话、空话,发言时间应有所控制,一般在10分钟以内为宜,一次讲不完可申请第二次发言。 

(4)举行界别联组讨论时,大会秘书处根据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可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31、人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小组召集人及组长是怎样产生的?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小组召集人及组长产生办法》的规定,委员小组召集人的产生程序是:(1)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的小组召集人,由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建议或由大会秘书处研究提出建议;(2)届内各次会议的小组召集人,由大会秘书处在上次会议产生的小组组长、副组长名单的基础上提出,并可根据需要作必要的调整;(3)小组召集人名单草案提交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 

每次会议小组的召集人,负责在全体会议第一次小组讨论会上召集本组委员推选出组长、副组长,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组长、副组长的推选,贯彻民主协商的原则,要保持连续性,也可推选新的成员。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职责是:(1)组织本组委员参加各种会议和小组讨论;(2)签发本组简报;(3)参加大会秘书处组织的有关会议并传达会议精神;(4)收集反映本组委员对会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小组召集人产生的程序是:会议秘书组按照常委轮流担任的原则,征求常委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并按程序报批确定。其职责与全体委员会议小组组长、副组长大体相同。 

三、政协委员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政策 

32、政协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1)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推荐地方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地方各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 

(2)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3)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4)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 

33、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权利有哪些?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7)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34、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义务有哪些?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3)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35、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参加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议,通过小组讨论、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等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3)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 

(4)运用政协提案、《政协信息》、《参政议政动态》等,向有关方面反映委员及其所联系的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通过《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等新闻媒体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等。 

36、政协章程和有关制度对保障委员民主权利有哪些规定?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第四部分第十六条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3)《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 

37、人民政协改进会风有哪些措施?  

全国政协办公厅2013年2月制定了《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改进会风的措施》。 《措施》提出16条具体改进办法,主要包括:合理安排会期;简化会场安排;精简文件材料,从严控制会议纸质文件的印制和发放;改进会议文风,严格控制文稿篇幅,侧重反映意见和建议;增强讨论实效,鼓励委员畅所欲言,讲真话、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倡讨论发言不照读文稿,不作一般汇报性、表态性发言;改进新闻报道,突出政协特色,着重反映委员在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纳民智方面的建设性意见建议;充分利用网络,鼓励委员通过办公业务系统提交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查阅文件简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迎送接待,机场、车站和委员驻地不安排迎送仪式;严格控制会外活动,不组织与会议议程无关的活动;严肃会议纪律,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加强乘车管理,集体乘车出席全体会议,合理控制交通管制的规模和时间;严格用餐标准,不安排、不组织各类宴请活动;从严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预算;从严核定工作人员数量;节约会议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认真落实各项节约措施;杜绝商业活动,不赠送、不接受纪念品、礼品、土特产品。  

38、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政协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对其基本要求: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还要求,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中共中央还希望,广大政协委员要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39、政协章程对委员违反章程和政协决议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纪律处分? 

政协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40、政协委员辞职的程序是什么? 

1、委员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建议。 

3、政协机关党组研究。 

4、政协主席会议审议。 

5、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辞职委员名单。 

6、对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辞职委员名单向政协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备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1、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应经过哪些程序?  

1、有关方面提出书面建议。 

2、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3、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2、国家关于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等问题有何规定?  

(1)公安部1993年第11号通知指出:“如果对各级政协委员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报告同级党委统战部门。” 

(2)中共中央政法委1996年第18号通知规定:“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以利于政协党组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43、对政协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有哪些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政协委员在参加履行职责的活动和会议时,如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等,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给予大力支持,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并计入工作量。  

委员所在单位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的要求,保障政协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四、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 

44、政协委员、常委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做哪些准备?  

政协委员、常委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一般应做如下准备:  

(1)围绕会议的主要议题,收集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2)根据政协全体会议秘书处、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供的参考资料,并结合自己的调研情况,提前准备在会议期间发言的要点以及拟提交的提案等。  

(3)了解社情民意,收集本界别或所联系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4)备好出席会议的通知、委员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5)备好个人生活必需品。  

45、政协委员、常委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如何请假?  

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委员、常委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和应尽义务。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是委员应有的组织纪律观念和素养要求。按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试行)》,委员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及时向会议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如会议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通过当面递交、寄送或传真方式交会议秘书组呈报全国政协领导批准。如已经报到,但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应事先向小组组长(召集人)或会议秘书处请假。会议的出席、请假情况向全体委员或常委通报。  

46、政协委员、常委如何参加小组讨论?  

政协委员、常委参加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小组讨论是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表意见的一种重要形式。委员参加小组讨论可注意以下几点:(1)会前围绕会议的主要议题,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作些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2)发言前最好草拟发言提纲,并在发言后交小组秘书,以供摘登会议《简报》之用。  

(3)通过举手或其他形式向小组组长(召集人)提出申请,待小组组长(召集人)同意后,再行发言。(4)第一次发言时,首先简明介绍自己的身份,包括姓名、界别、主要职务等。(5)发言要紧扣会议议程确定的讨论主题,每次发言时间不宜过长(最好十分钟以内),以便其他与会者有机会发言。(6)讨论中要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一般不要打断他人发言,必须插话时,应征得发言者同意,插话要言简意赅。遇有不同观点时,要互相尊重,求同存异。(7)发言由小组秘书作文字记录,并存档。小组讨论情况一般在次日会议《简报》中概述。全体会议期间小组讨论的情况,由会议秘书长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作综合汇报。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小组讨论的情况,一般由小组召集人或有关负责人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分别汇报。 

(8)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小组讨论时,应向小组组长(召集人)请假。 

47、政协委员、常委如何申请大会发言?  

政协委员、常委在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大会发言(包括书面和口头发言),是履行委员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申请大会发言,一般应注意如下事项:(1)报名大会发言者(个人、若干人联名或代表单位),事先要填写大会发言登记表(包括写出内容要点)。要求口头发言者应在表中“发言题目”栏内注明“口头”,其中联合发言或代表单位发言者要注明宣讲人,即在表中写明“×××等×位委员联合发言”或“×××委员代表×××、×××委员发言”;不准备作口头发言的,则在“发言题目”栏内注明“书面”。 

(2)凡要求在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的委员,应在每次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向大会发言组提交发言稿。 

(3)发言稿应用大会发言统一专用稿纸(有首页、末页和插页)抄写,字迹要清楚,稿纸可向小组秘书索要;已写好(或已印刷)的发言稿,可将大会发言统一专用稿纸首页作为封面,末页作为封底;每份发言稿都要在末页填明发言人(联合发言或代表单位发言的宣讲人)的“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界别”、及准确的联系地址、电话。 

(4)大会发言稿内容要言简意明,以2000字左右为宜。口头发言的时间一般每位在10――15分钟以内。 

(5)每次大会口头发言的名单和次序,由会议秘书处统筹安排,确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发言者本人及有关方面;未被安排口头发言的,一般作为书面发言。 

(6)如果交非汉语大会发言稿或需以非汉语口头发言时,应提前向大会发言组说明,以便翻译、印发汉语稿并安排汉语同声传译或请工作人员代读汉语稿。 

(7)如大会发言稿同时作为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稿件的,应在大会发言稿眉头处注明。 

48、政协委员、常委如何参加小组讨论?  

政协委员、常委参加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小组讨论是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表意见的一种重要形式。委员参加小组讨论可注意以下几点: 

(1)会前围绕会议的主要议题,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作些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 

(2)发言前最好草拟发言提纲,并在发言后交小组秘书,以供摘登会议《简报》之用。  

(3)通过举手或其他形式向小组组长(召集人)提出申请,待小组组长(召集人)同意后,再行发言。  

(4)第一次发言时,首先简明介绍自己的身份,包括姓名、界别、主要职务等。  

(5)发言要紧扣会议议程确定的讨论主题,每次发言时间不宜过长(最好十分钟以内),以便其他与会者有机会发言。  

(6)讨论中要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一般不要打断他人发言,必须插话时,应征得发言者同意,插话要言简意赅。遇有不同观点时,要互相尊重,求同存异。  

(7)发言由小组秘书作文字记录,并存档。小组讨论情况一般在次日会议《简报》中概述。全体会议期间小组讨论的情况,由会议秘书长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作综合汇报。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小组讨论的情况,一般由小组召集人或有关负责人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分别汇报。  

(8)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小组讨论时,应向小组组长(召集人)请假。  

49、什么是政协提案?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50、政协提案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提案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51、提案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的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2)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3)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也可按规定的格式通过软盘和电子邮件递交。 

52、提案办理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经过长期实践,提案办理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一套规范有序的办理机制。 

(1)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2)办理。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提案进行办理。一般由办公厅负责协调督办,各业务司局进行具体办理。  

第一,分析提案。承办单位办公厅对提案进行分析整理,全面了解提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然后根据提案具体内容和本单位各司局的业务范围,确定提案承办部门。  

第二,办理提案。各承办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研究确定的重点提案进行办理,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化建议,认真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通过电话、走访、座谈、调研等多种途径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三,答复提案。各承办单位根据提案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答复提案者。提案答复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  

全国政协可采用组织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对研究确定的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3)催办。每年下半年,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未办理完的提案承办单位进行催办,保证提案件件有答复。  

(4)督办。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通过专题调研、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承办单位承诺解决的提案,进行跟踪办理。  

53、提案承办单位主要是哪些部门?  

全国政协提案的承办单位主要是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 

需要说明的是: 

(1)一些涉及到地方具体事务需要由地方职能部门办理的,全国政协不直接交办,而是交付地方党委或政府,再由地方党委或政府协调办理事宜,最后由地方党委或政府答复。  

(2)上述承办单位只办理全国政协委员和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党派、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地方政协委员的提案应提交相应的地方政协,由地方政协交由当地承办部门办理。  

54、委员视察工作的定位和意义是什么?  

《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委员视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政治活动。委员视察工作是指人民政协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进行巡视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政协委员通过视察咨政建言,包含重要的政治内容和社会意义。委员在视察中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问题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论证,以视察报告或其他形式,提出重要的咨询意见,供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参考,对于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 

政协委员通过视察形式反映社情民意,是完善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途径。委员到实际部门考察,与基层群众座谈,进行现场察看访问,往往能直接了解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界别、阶层、群体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将这些社情民意进行分析和归纳,并通过视察报告等郑重的形式反映到决策部门,能为党政机关的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和依据。  

政协委员通过视察形式开展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有效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组织政协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委员视察的整个过程都体现着民主监督的涵义,通过深入实际察看情况、与党政部门交接意见、直接提出建议批评、报送书面视察报告等,有利于推动和督促所到地方和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 

55、全国政协对委员视察有哪些制度规定? 

1988年5月3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八次主席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以及2002年制定的《全国政协委员视察组织工作细则》,对委员视察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2006年12月全国政协召开了全国政协视察工作座谈会。会后形成了《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委员视察工作的意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意见》在委员视察的定位和意义、改进和创新委员视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委员视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深化委员视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56、政协委员参加视察的职责是什么? 

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体现在视察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在视察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制定视察计划阶段,委员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积极提出视察活动的选题建议;在视察工作前期准备阶段,要主动收集有关资料,提前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在参加视察活动期间,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认真开展座谈讨论;在视察活动结束之后,要认真整理视察材料,及时撰写视察报告,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57、政协委员参加专题调研应注意些什么?  

人民政协的专题调研,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协贯彻落实情况并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委员参政议政的必要准备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专题调研,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发挥专长。委员参加专题调研活动,一般应根据本人的专业特点,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领域或课题,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

二要注意宣传政策。委员在调研过程中,能够广泛接触各方面的人士和群众,应当帮助群众加深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重大举措的理解,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三要反映社情民意。委员专题调研要深入工作实际,深入基层,掌握反映真实情况的第一手材料,了解平时难以听到的群众呼声。这些情况上达后,有利于党和国家制定和调整符合群众意愿的政策措施。

四要注重调研成果。对调查材料要认真地进行研讨和论证,形成有政协特色的、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并精心选好报送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调研成果的作用,促进党政部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58、政协委员如何做好建言立论工作?  

专题调研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搞调研,当然总是希望建议被采纳,对决策产生影响。但是最终能否被采纳,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有选题问题,有报告水平问题,有实施条件问题,也有认识和时机问题。政协的调研报告有些引起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对实际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也有一些报告没有产生大的作用。这些报告不用不等于无用,今天不用不等于将来也不能用。有的报告花费了很大的心血,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不能一送了之。根据李瑞环主席的建议,对所有的调研报告和有分量的会议发言,都要集中力量,加以整理,删繁就简,去粗取精,锤炼文字,编印成册,在一定范围发行,使之留存下来。中国历史上很多有识之士为国家大计上书建言,有的在当朝当代就被采纳,也有的当时未引起重视,却对后人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孟子、荀子、韩非子,他们的著作很大一部分就是对当时领导者的进言。我们所熟悉的历史名篇佳作,有不少出自历代“疏”、“表”、“策”、“论”。孙中山的《建国方略》,其中许多设想他并没有实施,但对后人启示很大。延安时期民主人士李鼎铭先生提出的“精兵简政”,至今仍有其现实意义。每个人在实际工作中也常常有这种体会:正苦于对某个问题百思不得其解,偶尔发现一份材料,翻阅一下,豁然开朗。可能这份材料几年前就送来了,并未引起重视,此时才体会到它的价值。古人讲立德、立功、立言。立言就是对某个重大问题,经过调查,反复论证,提出“一家之言”,提出一些论点。从一定意义上讲,立言,也就是立论,专题调研做的就是立论的工作。政协不立法,但可以立论。如果政协每年能拿出若干调研报告,为解决国家和族当前和今后若干重大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思路、建议,在立论上有所贡献,那就是成就,就是尽职尽责。政协可以论的题目很多。委员们既可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等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选择题目,建言立论。也可以论一些涉及长远的问题。就事关中国未来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提一些大的带方略性的建议,其作用就是很大的。搞调查研究,建言立论,政协有优势。全国政协委员有许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70%以上的人有高级职称,有100多位两院院士。政协委员位置比较超脱,不受部门和地区利益的局限,一般也有条件抽出时间,可以比较冷静、客观地探讨一些问题。各位委员可以选择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题目,同有关方面结合,做一些立论的工作。这既是政协领导干部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使各位的思考、见解、经验流传后世,对社会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把这件事做好,对于开阔政协工作思路,活跃政协工作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59、政协委员如何了解和收集社情民意?  

人民政协开展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是执政党和政府的需要,也是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全国政协要求每个政协委员一年至少提出一条有质量的建议,反映一条有价值的信息,使自己成为本界别名副其实的代表。 

(1)认真学习、熟悉政策,把握全局,扩大视野,广辟社情民意来源。  

(2)密切保持同本界别、本单位群众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愿望、意见和要求,包括容易被忽视的少数人的特殊要求,就近、就岗收集社情民意。  

(3)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专题调查等活动,尽可能地多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实地掌握第一手材料。  

(4)在自身的业务工作中和社会交往中,广泛接触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有代表性人士,主动了解和收集社情民意。 

60、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有哪些渠道?  

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和各种活动都含有反映社情民意的意义。因此,政协委员可以利用政协开展的各项工作或各种活动,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其中全国政协办公厅为委员反映社情民意开辟的专门渠道有:  

(1)使用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用笺、委员专用语音信箱或电子邮件等来稿,通过《政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政协信息》是全国政协办公厅主办的、直接向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反映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重要意见、建议的不定期内部刊物。主要有两种刊型:1、《政协信息》(普刊)。主要刊登具有全局性问题的信息。报送范围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2、《政协信息》(专报)。主要刊登专题性强的信息。报送范围:专报一位或几位中央领导同志,或有关省部级的负责同志,同时报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委员来稿应有分量、有价值,确实是中央需要了解的或需要中央了解的重要社情民意。来稿要一事一议,力求真实,见解独到,文字凝炼。  

(2)向《参政议政动态》投稿,向中央及有关领导部门反映社情民意。  

此外,还可以通过信访办公室,代转人民群众来信向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运用《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杂志等刊稿反映社情民意;也可利用提案、会议发言、视察和调查报告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社情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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